关于第51387410号“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 51387410

阅读:97516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璞闲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汇聚会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1387410号“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璞闲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汇聚会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1387410号“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璞闲”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已经成功注册并广泛推广使用“璞闲”系列商标,此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0408044号“璞閑居LEISUR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璞闲”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注册地点与申请人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二者注册地址临近,被申请人在已知或应知申请人“璞闲居”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显著性已不断提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门头、消费者评价、网络使用及店铺情况等。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认读文字“璞闲茶舍”与引证商标认读文字“璞閑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咖啡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自助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

  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馆、餐厅、咖啡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自助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1387410号“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璞闲茶舍 PU XIAN TEA HOUSE及图 513874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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