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你好世界(北京)国际品牌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4145号“HELLO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38538号商标、第58954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已获初审公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