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泰州市汉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46977336号“半巧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雪糕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半巧主义”商标的抢注,主观恶意明显。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品牌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实际生产经营所需,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络宣传材料、合作协议、活动照片;
2.包装袋相关单据、发票、供应商框架合作协议;
3.网络销售记录截图;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抢注的品牌介绍;
5.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
6.被申请人恶意投诉申请人侵权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6件商标,其中包括“上邦佰汇”、“河马先生”、“内外”、“半巧主义”、“MOLLYWOOD/茉莉屋”等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行终4415号(第46856985号“半巧主义”商标)生效判决中,已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半巧主义”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多件“半巧主义”处,还申请注册了“茉莉屋/Moollywood”、“极兔优品”、“河马先生”、“内外”、“上邦佰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还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