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能量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54440号《关于第44681528号“ARMOR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无效宣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被无效宣告,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