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多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红霞
申请人因第15777282号“MADOR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8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其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宝石、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办公照片、门店及产品照片;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单;
3、产品宣传册。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入库单;
5、申请人办公场地照片、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美多拉黄金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耳环等商品上,后于2019年8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美多珠宝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加工合同等(证据2、4)显示申请人向他人提供饰品加工服务,其中发票中亦体现为黄金饰品加工费,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宝石等复审商品的进行了真是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照片、产品宣传册(证据1、3、5)证据则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