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37982号“星河 摇滚鲜炒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河 摇滚鲜炒鸡及图 69237982

阅读:120973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星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37982号“星河 摇滚鲜炒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7247号“摇滚炒鸡”商标、第49092885号“小马驰骋 摇滚炒鸡及图…

  申请人:山西星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37982号“星河 摇滚鲜炒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7247号“摇滚炒鸡”商标、第49092885号“小马驰骋 摇滚炒鸡及图”商标、第3257275号“星河XINGHE”商标、第11400564号“星河尚品 GIMALL”商标、第69041805号“星河”商标、第67781697号“星河Xing He及图”商标、第66458101号“星河”商标、第63137910号“星河及图”商标、第33128748号“星河·国际”商标、第68011505号“星河互动”商标、第39859097号“数字星河”商标、第22259978号“数据星河”商标、第62637625号“星河企划”商标、第68004159号“星河交互”商标、第28963691号“星河商置及图”商标、第68025931号“星河虚拟”商标、第26069507号“河海星绵”商标、第68985586号“河星HE XING及图”商标、第54691172号“星河优选XING HE YOU XUAN及图”商标、第24163285号“数据星河”商标、第36269227号“星河联盟”商标、第10647717号“星河傳说”商标、第67781253号“星河教育 XING HE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54694299号“星河口腔”商标、第11302417号“星河時代 Galaxy Times及图”商标、第64724812号“星河企划”商标、第66534058号“星河居所”商标、第3422381号“星河传说 Dynatown及图”商标、第68525751号“星河漫游”商标、第68022023号“星河数字人”商标、第69010464号“星河棋院及图”商标、第44785867号“星河玩具百宝屋”商标、第44736012号“星河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摇滚”,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九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星河”,该词与引证商标十七显著部分“河星”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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