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球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球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575934号“LETSSUPRE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TSSUPREM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在先申请的第17380212号、第25032435号“SUPREM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SUPREME”商标,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SUPREME”商标为“服装;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75934号“LETSSUPRE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