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康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5298号“康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734号“进康”商标、第32974205号“康进宝”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407号“康进堂KANGJIN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医用药物、片剂、医用酒精、医用浴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营养品、防腐剂(医用)、原料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卫生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