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UGGA TECHNOLOGY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867号“SKUG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智能眼镜”、“眼镜制品”不能在商标注册中被接受,申请人已经根据指引,向WIPO提交申请,将“智能眼镜”修订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同时,申请人已将“眼镜制品”细化为“眼镜,太阳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经过修订后的商品符合关于商品描述的要求,请求待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限定申请核准后再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经国际删减商品后,复审商品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眼镜”两项。
经复审认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眼镜”商品在我国可接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