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49901号“路比玛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路比玛丝 32449901

阅读:147364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董永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祖勇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永新对被异议人张祖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449901号“路比玛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董永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祖勇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永新对被异议人张祖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449901号“路比玛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比玛丝”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磁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88035号“露比玛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披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仅有微小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49901号“路比玛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449901号“路比玛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路比玛丝 324499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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