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知度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9422号《关于第620222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207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