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UQOM HOLD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287号“ROTHF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将申请商标的服务描述中不符合规范的修改为相关符合规范的服务描述,即: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针对申请商标进行商品删减。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局无权对申请商标的服务进行修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列领域的零售和批发(包括通过互联网):灯、照明装置及其配件、家具、家用电机、家用电动和电子设备和仪器;与用于录制、传送或重放声音和/或图像和/或电子处理数据的装置和配件有关的零售和批发(包括通过互联网);与下列领域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包括通过互联网):照明和智能家居、家用、浴室用和厨房用设备、计算机和视频游戏及其配件复审服务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