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清市云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5032号“帮帮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1658号“58帮帮及图”商标、第13146178号“帮帮堂”商标、第11818997号“帮帮网”商标、第20027685号“360帮帮”商标、第18672037A号“点帮帮及图”商标、第68333755号“帮帮WORK”商标、第67413977号“帮帮代驾”商标、第16788928号“帮帮管家”商标、第6588054号“帮帮堂www.helpton.com及图”商标、第16215322号“帮帮跑腿BANGBANGPAOTUI”商标、第16927238号“帮帮公社”商标、第26932057号“帮帮开工”商标、第53779620号“帮帮宠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三均包含文字“帮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