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云栖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云栖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570586号“云栖安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栖安贝”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878186号“云栖”、第23990765号“云栖智库”、第17236372号“云栖小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文字“云栖”,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之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两者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70586号“云栖安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