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7584号“DROP. DRY. DET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OP. DRY. DETECT.及图 G1677584

阅读:169022 2023-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XCOV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584号“DROP. DRY. DET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开发癌症早期诊断平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形成排…

  申请人:DXCOV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584号“DROP. DRY. DET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开发癌症早期诊断平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形成排他的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产源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欧盟、英国等国家已成功注册,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充足的显著特征,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具有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应核准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及翻译、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42、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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