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骨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49988号“UPTR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957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电子标签;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黑匣子(数据记录仪)”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仅在“集成电路;磁性材料和器件;传感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进行软件更新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