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50894222号“澜海公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海澜集团的下属核心企业,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AL”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9年,“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海澜之家”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25391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35739687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01101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海澜之家”品牌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5、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6、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海报;7、广告合同、发票、宣传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海澜 HEILAN”等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澜海公主”品牌鱼胶原蛋白等品质优良,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低聚肽;蛋白质(原料);工业用蛋白质;生产用蛋白质;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工业用胶原蛋白;鱼精蛋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食物防腐用化学品;蛋白质(原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澜海公主”与引证商标一、二“海澜 HEILAN”、引证商标三“海澜之家 HL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