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68721号“物农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物农网 63068721

阅读:50247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全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物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后名义变更为:美物知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63068721号“物农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专门从事农业科学…

  申请人:湖南全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物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后名义变更为:美物知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63068721号“物农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专门从事农业科学研究、试验发展、农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物农”系列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夏长彬及董事长杨汉武、高级管理人员陈培江曾与申请人有隶属关系,其中陈培江仍为申请人股东之一。陈培江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申请人公章将申请人名下6件“物农”系列商标非法转予被申请人,并在接下来的几年内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多年的“物农”系列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信息;

  2、“物农”系列品牌的实际使用及广告宣传;

  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申请人有隶属关系的证明:证明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公司文件的签字证明;

  4、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文章截图;

  5、“物农”商标的转让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清洁用除尘装置;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2023年4月1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物知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而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均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除尘装置;厨房用电动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更不能证明其在前述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亦不能证明申请人股东陈培江(即被申请人的股东)将数件“物农”商标非法转予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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