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喆坤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呈坤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3895号“喆坤 福泽乾坤 ZHE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5690号“福满乾坤”商标、第52305952号“堃喆”商标、第32601774号“坤及图”商标、第3404717号“乾坤 QIANKUN及图”商标、第7370657号“乾坤在线及图”商标、第15434808号“乾堃 QIANK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