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5117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51172

阅读:90311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ENESS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贝演义体育运动(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1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32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ENESS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贝演义体育运动(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1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32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文娱活动;现场表演;戏剧导演和表演;音乐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提供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游戏比赛;提供通过便携式移动电话的在线游戏;电视文娱节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艺术、手工艺、体育或者综合知识方面的教育和教学服务;学校(教育);教育考核;教育信息;安排,举办以及组织专家讨论会;动物展览会;提供电子出版物;文献和文献档案的参考书阅览室和出租图书馆的服务;娱乐;电影放映,影片制作,或电影影片发行;教育、文化、娱乐或者体育方面的电视片制作(非电影、广播或者电视节目,也非广告和广告宣传);提供体育设施;唱片或者录音磁带的出租;出租录像磁带;摄影;广播或者电视节目的制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申请人子公司相关介绍资料;

  2.许可合同;

  3.申请人许可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使用和制作发行中文版巧虎动画片《可爱巧虎岛》的确认函及中文译文;

  4.申请人授权其中国子公司销售其动画片《可爱巧虎岛》第三、四季在中国的音像制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书及中文译文;

  5.在中国的视频网站播放申请人《可爱巧虎岛》等影视作品的业务委托合同及其译文;

  6.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原产地证明;

  7.《可爱巧虎岛》投放情况报告邮件及相关资料;

  8.《可爱巧虎岛》动画片、广播剧网络相关资料打印件;

  9.巧虎电影《巧虎魔法岛历险记》的相关资料及电影宣传海报、宣发情况及票房总结;

  10.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巧虎KIDS中心的相关介绍资料;

  11.门头照片、巧虎KIDS中心验收确认报告;

  12.关于成为巧虎KIDS中心指导老师的培训、考核等资料;

  13.各地巧虎KIDS中心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14.巧虎KIDS中心大众点评的相关宣传销售资料;

  15.巧虎KIDS中心海报宣传资料;

  16.委托开发为儿童提供教育的巧虎在线学习软件的委托书、委托制作体验课节目合同及发票;

  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巧虎缤纷世界”的开发合同及发票;

  18.“巧虎缤纷世界”在APP STORE上发布的相关资料、网页相关资料;

  19.巧虎舞台剧合作协议、舞台剧宣传页面及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7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41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9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舞台剧演出及宣传,表明其在娱乐服务上进行使用;证据14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他人提供教育服务,结合证据13、15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宣传使用;证据3-8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可爱巧虎岛》进行制作发行。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娱乐、电影放映,影片制作,或电影影片发行、学校(教育)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娱乐、电影放映,影片制作,或电影影片发行、学校(教育)服务上及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安排,举办以及组织专家讨论会、动物展览会、文献和文献档案的参考书阅览室和出租图书馆的服务、提供电子出版物、提供体育设施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举办以及组织专家讨论会、动物展览会、文献和文献档案的参考书阅览室和出租图书馆的服务、提供电子出版物、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5117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51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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