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49150号“全友 QUAN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全友 QUANU 14549150

阅读:93470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诺驰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49150号“全友 QUAN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01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诺驰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49150号“全友 QUAN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01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21日至2022年09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品牌发展需要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秤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9月2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销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4549150号“全友 QUAN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全友 QUANU 145491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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