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张麻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5777号“喜爪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4083号“喜爪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猪肉食品、猎物(非活)、火腿、牛肚、家禽(非活)、板鸭、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食用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