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汇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汇大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54463961号“H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海南汇东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的标志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对“HD及图”商标进行了使用,且经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上述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HD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相关室内场景及牌匾照片三张;
3、手提袋图片三张;
4、雨伞照片一张;
5、相关网络文章截图一组;
6、海南汇东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在第6类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标志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海南汇东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进行了公开发表,且被申请人有接触相关美术作品的可能等。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且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在先已经使用的“HD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