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立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1174号“田之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33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08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07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757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778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