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海宁市游戏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杰对被异议人海宁市游戏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3989794号“太吾绘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吾绘卷”申请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轮滑鞋”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游戏软件著作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太吾绘卷》商标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在网络游戏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其文字独创性较强。被异议人申请的“太吾绘卷”、“太吾氏传人”、“太吾”、“THE SCROLL OF TAIWU”商标均与异议人的《太吾绘卷》游戏相关,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89794号“太吾绘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