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闵小勇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8032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在第9类商品上,大量含有“1”的商标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片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设计的数字1及圆圈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眼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