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十五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3773号“全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61241号“全球家”商标、第65287388号“D 抖音电商 全球购”商标、第64507346号“全球计算联盟”商标、第14786332号“交大海外全球 CEO”商标、第31498312号“全球俱乐部”商标、第33834543号“全球智聘”商标、第30894825号“全球机器人 GLOBAL-ROBOT”商标、第12550165号“全球课堂 WWW.QQKT.COM”商标、第5414634号“全球城市小姐选拔大会 MISS GLOBAL CITY BEAUTY PAGEANT MISSCITY”商标、第62214254号“全球音乐教育联盟”商标、第11022163号“全求”商标、第19448971号“全球宠物”商标、第66636280号“全求QUANQI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其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全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全球家”、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全球购”、引证商标三至九、十二显著认读文字“全球”、引证商标十一文字“全求”、引证商标十三显著认读文字“全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