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摩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5477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20296号“ATHENA雅典娜”商标、第31823149号“ATHENA”商标、第32865571号“ATHENA及图”商标、第52953689号“·ATHENA CAKE·及图”商标、第62016557号“ATHENA”商标、第G816846号“ATHENS INTERNATIONAL AIRPORT;ELEFTHERIOS VENIZELOS及图”商标、第G1145556号“ATHENS 2004及图”商标近、第G1612548号“ATHENS 2004及图”商标、第G1662138号“AUTHENA”商标、第69228560号“ATENA及图”商标、第19085203号“雅典娜”商标、第62017510号“AQNA 雅典娜”商标、第6335890号“JODDESS”商标、第13571651号“GODDESS”商标、第22676965号“TTJOYS GODDESS”商、第56682700号图形商标、第11034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十一、十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至十、十三至十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ATHENA”“GODDESS”分别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