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烨熠肠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6996号“鑫程源XINC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0487号“鑫盛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791542号“XIN CHENG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鑫程源XINCHENGYUA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鑫盛源”、引证商标二“XIN CHENG 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