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志诚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志诚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358877号“顾老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顾老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运动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958049号“王老吉”商标、第3980709号“王老吉及图”商标和第12750940号“王老吉”商标、第4216769号“老吉”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姜汁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葡萄汁;柠檬水;蔬菜汁(饮料);苏打水”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58877号“顾老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