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47564号“前泽友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前泽友作 34047564

阅读:11322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前泽友作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椰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前泽友作对被异议人厦门椰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4047564号“前泽友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前泽友作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椰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前泽友作对被异议人厦门椰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4047564号“前泽友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前泽友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姓名权。异议人提交的微博内容截图,新华网、快科技官方百家号、搜狐、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异议人前泽友作为一名日本企业家,《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等媒体均对其将于2023年参加私人太空环月活动进行了报道,其姓名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将“前泽友作”作为商标注册,具有不正当借助他人姓名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从而对异议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亦不利于正常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47564号“前泽友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047564号“前泽友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前泽友作 340475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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