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能量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7254号“刺客攻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非常强的品牌创意,是取自申请人另一知名品牌“雷霆之怒”游戏中的题材内容,二者互为代表含义,具有独特品牌创意来源。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申请人将“刺客”与“攻沙”组合在一起整体构成已经产生了不同于“刺客”本身含义的其他新含义。而“刺客”题材在游戏领域属通用的游戏题材内容,刺客二字属游戏行业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攻沙”。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刺客攻沙”含有“刺客”文字,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