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85526号“膳食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膳食传奇 69685526

阅读:78347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本草宝典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5526号“膳食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5820号、第2815294…

  申请人:本草宝典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5526号“膳食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5820号、第2815294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膳食传奇”构成,将其使用在医用珍珠粉、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缺乏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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