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3136号“UniG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58488号商标、第302584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UniGAI”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字母“UniAi”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