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9266号“无限超越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3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官网、含“班”字注册情况、相关字词介绍、相关驳回决定、申请人官网、“优酷网”相关排名、百科介绍、所获荣誉、“优酷”商标驰名认定、“无限超越班”相关报道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无限超越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