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庆贞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96820号“贞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6346289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第67394095号商标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