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伦迪克兄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2898号“KIDS FOR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8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除“宠物尿布”以外的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可译为“小孩为了小孩”,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