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8609号“mif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3408号“MYFANS”商标、第50276377号“爱饭师 MY FANS”商标、第40615288号“觅帆旅行 MIFAN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不会在市场上以商标的流通方式进行流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MI商标的荣誉,具有特定的含义,是申请人粉丝的称呼,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工商档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三专用权人上海觅帆旅游有限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0年9月7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动物收容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