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昭通时尝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2348号“青山好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829号“青山绿水”商标、第17338560号“青山绿水论坛”商标、第25682302号“青山绿水”商标、第61248594号“青山熟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内部照片、商超货架陈列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