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80140号“蔗康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蔗康旺 70280140

阅读:149788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欧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0140号“蔗康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

  申请人:广西欧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0140号“蔗康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公场所照片、活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蔗康旺”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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