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64642号“Fal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lcon 69064642

阅读:140253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乔伊兹(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4642号“Fal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482号“猎鹰HUNTING EAGLE及图”商标、第19490290号“猎鹰工…

  申请人:乔伊兹(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4642号“Fal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482号“猎鹰HUNTING EAGLE及图”商标、第19490290号“猎鹰工品”商标、第65010164号“FFALCON雷鸟”商标、第65007303号“FFALCON/雷鸟”商标、第8160245号“猎鹰计划FALCON PLAN”商标、第68469367号“FA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经注册申请,在“手动的手工具”商品上予以驳回,在“扳手(手工具)”等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牲畜修剪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牲畜修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alcon”可译为“猎鹰”,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9064642号“Fal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lcon 690646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6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