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凤穗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3208725号“bc babycol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000441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知晓申请人“BABYCARE”品牌,其申请注册多件“BC BABYCOLOR”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完税证明;
2.申请人品牌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
3.公益活动资料;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相关企业信息及开设的网店截图;
6.商标信息;
7.申请人品牌评论信息及网络平台搜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c babycolor”与引证商标“bc babycare”字母构成相近,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48609719号、第39002356A号、第39002356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