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光耀铭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568314号“种子的力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308641号、第681793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金融投资经纪、贷款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金融服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种子的力量”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THE POWER OF SEEDS(可译为“种子的力量”)”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金融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