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易水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易水石砚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对第1552824号“易水石 YISHU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极具知名度的企业,申请人注册有多件“易水”字样系列商标,且具有极高知名度。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申请人第360069号“易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相同地域、同一行业,注册争议商标应认定为恶意抢注行为。五、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正在使用“易水”商标,且该商标在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故意复制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还囤积了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欺骗行为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介绍;2、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证据;3、领导视察照片;4、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两者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出于使用的目的申请,且对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了合理的避让义务,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核准注册。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保护程度。五、本案争议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已满五年,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报道;2、广告宣传费发票;3、参加展会及相关活动图片;4、领导视察图片;5、销售发票;6、争议商标信息;7、举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家庄市郊区易水古砚销售部于2000年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砚(墨水池)”商品上。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6年2月6日由我局核准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易水砚销售部。2010年2月6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河北易水石砚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砚”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0年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在第16类“砚”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199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均适用于相对权利冲突,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其诉争时限均为五年,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间距本案申请提出日已远超五年期限,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予以驳回。鉴于1993年《商标法》并无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援引前述条款请求据此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将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程序性规定对上述理由进行审理。
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违反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