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凤凰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华瑞迪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6539347号“KING YAMETEX K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265377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情况;
2、有关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
4、申请人的维权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8月20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KING YAMETEX KY”及图形组成,图形部分较为明显,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帆布;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织物;帆布;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装饰织品;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织物;帆布;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