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尼塔化妆品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2242号“yu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943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商品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666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宠物猫砂箱用除臭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宠物用生理裤”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宠物猫砂箱用除臭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宠物用生理裤”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猫砂箱用除臭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宠物用生理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宠物猫砂箱用除臭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宠物用生理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