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38613号“GEN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NCO 63238613

阅读:187973 2023-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纵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8613号“GE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34666号商标、第186997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广东纵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8613号“GE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34666号商标、第186997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性,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书、撤销受理通知书、流程状态页、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非金属制管套;防水圈;管道垫圈;橡胶制门挡;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焊接用塑料线;帆布水龙带;非金属柔性管;灌溉用软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绝缘胶布;膨胀接合填料;包装用模塑泡沫;防水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胶(天然胶);非金属制管套;防水圈;管道垫圈;橡胶制门挡;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焊接用塑料线;帆布水龙带;非金属柔性管;灌溉用软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绝缘胶布;膨胀接合填料;包装用模塑泡沫;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3238613号“GEN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NCO 632386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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