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程文化旅游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9761号“暖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等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8739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撤三程序结果后再比对申请商标与第19008571号“村暖”商标、第19008421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近似情况。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主营业务与申请人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官网介绍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浴巾;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上予以维持(见第18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截至本案审理结束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至三亦可认读为“暖村”,与申请商标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织物;丝织、交织图画;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