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原市查干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开江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33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开江”是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异议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具有恶意囤积的嫌疑,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开江”的相关含义;
2.类似案件裁定、判决;
3.开江县人民政府网;
4.开江县相关信息;
5.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材料、松原市查干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6.开江县人民政府函件;
7.松原市查干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股东商标注册信息;
8.其他证据材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开江”指定使用于第29类“烹饪用蛋白;豆腐;腐皮”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开江县隶属于四川省达州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划。被异议商标与“开江”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相同,且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强于地名含义。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开江含义阐述;
2.抖音快手页面截图;
3.类似案件裁定;
4.农业局文件;
5.销售合同、发票;
6.产品检验报告等;
7.线上平台销售及评价截图。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开江”虽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地名一致,但其还具有船只启碇开航、江水解冻的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