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7350号“中通医药冷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16970号“中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6679 号“中通国医 ZHONGTONG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